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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如何构建新的价格体制

1998-04-29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通讯员 张玉玲 我有话说

5月1日我国第一部《价格法》将正式实施。专家认为,这部法律既区别于传统的计划价格体制,又区别于完全放任的市场价格制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值此《价格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调控司司长洪峰,请他就《价格法》如何构建新的价格体制作些介绍。洪峰具体谈了《价格法》的一个立法宗旨、两个规范和三个作用。

洪峰说,“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价格体制”已作为立法宗旨,贯穿于《价格法》的始终。目前,我国基本实现了价格改革的两个转变,即由政府定价为主向企业定价为主的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直接控制向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调控的转变。这两个转变,为我国最终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的价格调控体制奠定了现实理论基础。

据洪峰介绍,《价格法》主要从四个方面体现了立法宗旨的要求,一是明确中国的价格基本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规定绝大多数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只有极少数价格由政府直接管理。二是从体例上把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定价、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等内容作为《价格法》的核心内容予以突出。三是规定政府制定价格也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四是专门设置了“价格总水平调控”一章,体现了政府对价格和监管方式是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

洪峰分别谈到《价格法》对市场主体——企业和政府两方的价格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的规范要求。

一方面规定企业享有定价自主权,只是形成合理市场价格的前提条件,但市场实际价格是否合理还有赖于企业能否参与市场公平正当的竞争。要求企业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努力改进管理、降低成本,去参与市场竞争,而不是不择手段地进行非法竞争和牟取暴利,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价格法》从鼓励和禁止两方面对企业的价格竞争规则进行了规定,尤其是明确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倾销、价格歧视等8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价格法》要求政府尽量减少干预,对宏观价格要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进行间接调控。严格规范了政府的价格行为,明确了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范围和程序,限制了政府对大多数市场价格的随意干预。也就是说,不论政府是直接定价,还是临时干预;也不论政府是裁判企业价格竞争,还是调控价格总水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规定的要求进行,否则也是违法。特别规定了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实行有消费者、经营者等各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洪峰说,《价格法》的颁布实施将对三方面起到作用:第一,从法律上规定了多数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第二,促进企业定价的公平竞争;第三,使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有法可依,使之得以建立健全。这样,最终能构建起新的价格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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